综研两会视点 |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时间:2018-03-22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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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萌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公共经济研究所

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背景下的一种社会治理体制,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治理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党的十九大明确进入新时代社会治理发展和创新的新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明确指出“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市场无法做、政府又不能为的公共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满足社会的特殊、超过中位选择的公共物品需求,主要涉及文化娱乐、教育研究、健康、社会服务、环境、发展与住宅、法律宣传与政治、慈善中介与志愿性服务、国际活动、宗教、商业与专业协会等领域。中央在谋划加强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就提出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这个命题,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进一步明确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概念,要求在执政党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治理按照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要求,社会组织法规制度不断健全, 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深化,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社会组织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 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财政票据、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等政策陆续出台,各项改革实践有效推进,社会组织在改革实践中健康有序发展。截至2017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约76万个,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总量近80万人,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32.72万名,各级民政部门认定和登记的慈善组织超过2500个,近五年社会捐赠每年都保持500亿元以上,全国注册志愿者已达5700万,记录志愿服务时间超过8.5亿小时。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在促进经济发展、壮大慈善事业、促进脱贫攻坚、繁荣社会事业、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但总体来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仍然面临规模较小、购买服务体系亟需完善、体制机制亟待建立、法律制度尚需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大力度,有序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地积极作用。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社区治理。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促进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健康发展。

首先,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关系,加快落实《决定》提出的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由社会组织依法提供和管理。”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来实现公共责任和义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引导、扶持、管理和监督,强化标准化建设、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使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越做越好。另一方面,政府需要为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推动社会组织做大做强,发挥其动员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为市民提供差异化、多样化的公共服务。

其次,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

一是合理界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凡是政府想做而做不到、做不好的领域及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都可以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让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近期可以纳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领域,包括养老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教育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社区服务、环保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公共政策咨询服务等。二是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标准。既要明确承担服务项目社会组织的硬件设施、人员素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又要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服务费用。三是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运作模式,采用“费随事转”、项目发包、公开招标等方式将服务性、技术性、论证性和社会性等工作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流程,包括招投标、询价、委托等不同方式的操作流程。四是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完善的项目发布信息机制、运作跟踪机制、绩效评估机制、结算支付机制,并给予社会组织人力、财力、物力和政策扶持。明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按照支出总量控制、费随事转的原则进行资金安排,同时,建立严格的购买服务评估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三,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根据《决定》“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克服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的要求,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一是继续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发展支持型社会组织和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继续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二是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引进高端人才,提高社会组织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三是加大孵化培育社会组织力度。扩大社会组织孵化实验基地规模,为社会组织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一站式服务的创业环境,分类培育各种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的发育和发展。四是完善社会组织发展政策环境,制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配套保障措施,探索扩大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的种类和范围,解决困扰社会组织发展的突出问题。

第四,完善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依据《决定》规定:“依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管,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自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组织监管的法治化建设,完善以法律规范为核心、以社会组织的日常行为管理为基本内容、以现实的政治与社会风险为管理基本标准的规范性制度,加快构建行政司法机关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自律、社会组织党建保障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一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探索建立党建与社会组织发展的联动机制,实现社会组织党建全覆盖。二是完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修订工作。三是建立与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制度。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依法对社会组织实行监管和指导。四是继续优化社会监督机制。全面开展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众投诉制度和诚信制度,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五是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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