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研院开展借鉴阿联酋经验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内部研讨会

时间:2023-10-11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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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关键是法律规则对接。习近平主席在香港回归二十五周年纪念大会的讲话中充分肯定香港“包括普通法在内的原有法律得到保持和发展”,并表示中央政府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香港是英美法系,内地是大陆法系,要继续推进规则衔接,需要依托现有模式继续扩大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新路径新模式。环视寰宇全球,不乏国家或地区以大陆法系为“底板”借鉴、融入甚至“植入”英美普通法规则标准的案例,这些经验,或可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下一步规则衔接的重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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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入探索阿联酋经验对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借鉴经验,2023年10月8日,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组织开展“借鉴阿联酋经验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内部研讨会,邀请来自迪拜、北京、广州、深圳有关专家学者,围绕“阿联酋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将英国普通法内容纳入/移植到本地法律体系中的必要性及作用”“如何借鉴迪拜国际金融城制度开放经验”“迪拜金融中心在适用英国法过程如何平衡伊斯兰法与世俗法” “借鉴香港推进大湾区制度创新”等进行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研讨会由综研院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文雅靖博士主持。专家发言主题及观点如下。

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实践导师盖森就“阿联酋大陆法体系下的金融自贸区普通法适用(以阿布扎比ADGM和迪拜DIFC为例)”进行主题发言。

他提出,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埃及成文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迪拜国际金融城(DIFC)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选择适用普通法出发点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国际认可度高、法律稳定性强、金融行业标准以及吸引国际投资四个方面。DIFC和ADGM普通法系统设立后,对推动阿联酋融入全球资本市场、获得更好国际认可度、吸引法律人才以及更好解决国际争议方面具有优势。在下一步借鉴阿联酋经验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工作推进上,他建议一是要继续以迪拜国际金融城(DIFC)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场 (ADGM)为研究样板,择机到阿联酋实地考察,将可比性研究推向深入;二是在中国-阿联酋即将迎来建交40周年之际,加大与阿联酋的区域合作和经贸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全面赋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季亨卡律师就“大湾区如何借鉴阿联酋外商投资与税务制度打造一流国际财富管理中心”进行发言。

他认为,迪拜吸引外资政策、资金自由进出外汇管理制度、税收优惠以及优质家族办公室服务对吸引全球超高净值家族到迪拜设立家族办公室具有吸引力。一是吸引外资政策的特殊开放政策;二是外汇层面,资本与货物可全部回流,允许资本及利润 100%汇回本国。三是税收优惠力度较大;四是阿联酋吸引全球高净值家族在 DIFC 设立单一家族办公室的有利政策。对大湾区的借鉴方面,他建议可借鉴迪拜经验,在吸引家族办公室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对在大湾区设立家族办公室提供有竞争力的税收优惠,允许家族办公室资金投向艺术品、虚拟货币等特殊资产和新兴战略行业。此外,可在大湾区探索设立跨境金融专项服务,为进一步创造、保护、传承财富做好更进一步的服务。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伊斯兰协会法律顾问,行政法博士后王爽就“伊斯兰金融合作框架体系下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初探(以世俗规定与伊斯兰教法冲突为例)”进行主题发言。

她提出,伊斯兰金融是伊斯兰教法规则和现代金融规则体系相结合的金融体系,与通常认为的金融产品与形态存在较大的差异。实践中,伊斯兰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伊斯兰教义,也需要符合现代金融体系性要求(世俗规则),金融产品底层架构及合同需要同时符合两套规则。据此,大湾区要发展伊斯兰金融,势必面临伊斯兰教教法与中国内地世俗法的冲突。她建议,大湾区可引入伊斯兰金融中介机构,聘请熟悉伊斯兰教法的专业人士,研究、参与中国伊斯兰金融框架合作等相关问题。伊斯兰金融争端实际发生时,可借鉴域外经验,采仲裁解决,仲裁规则应当有符合伊斯兰金融纠纷解决的制度设计。

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委员、深商法律服务中心秘书长、深圳市企业服务集团董事长助理石磊就“借鉴香港经验加快推进大湾区制度创新”进行主题发言。

他认为:第一,巧妙运用特区立法权为大湾区法治创新赋能。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中其中一个重要优势,是具有特区立法权,未来应当继续加大对特区立法权的运用,在跨境投融资方面进行先行先试,探索开展立法创新。第二,采用循序渐进方式稳步推进法治创新。例如,可以探索以前海为平台打造“资本市场自贸区”或“特殊监管区”作为中国内地的离岸市场,或借鉴上海自贸区建设经验,争取重要特别授权,暂时停用个别法律法规在大湾区的适用。第三,建议以跨境为契机率先制订大湾区投资者保护规则体系。借鉴香港证监会、香港金融局有关监管规则,在大湾区先行先试,探索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则。第四,探索将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涉外法律连接点。粤港澳大湾区未来是全球的增长极,建议以大湾区作为涉外法律连接点,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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