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章程

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以下简称本院),英文名称:CHINA  DEVELOPMENT  INSTITUTE,英文缩写CDI。
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银湖路金湖一街38号CDI大厦。
第四条  本院是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立足深圳、面向全国的综合性、民间性、公共服务型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是国家高端智库。
第五条  本院的宗旨和基本任务是: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扩大国际间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自主、求实地开展各项研究咨询活动,为中央服务,为全国服务,为深圳服务。
第六条  本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小机构大网络的运行机制和新型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业务活动

第七条  本院的主要业务活动是:
(一)根据国家高端智库建设总体要求,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对策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撰写研究报告,向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向社会发布研究成果;
(二)承接国内外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委托的研究咨询项目,提供研究咨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信息资料;
(三)承接国内外企业委托的研究咨询项目,提供研究咨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与国内外智库机构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学者互访等活动;
(五)编辑出版发行反映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动态、理论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学术活动以及本院研究成果、政策建议的公开刊物、内部刊物和英文刊物;
(六)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信息交流的网站,宣传本院的研究活动和研究成果,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为本院的研究人员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
(七)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合作,开展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训。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是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组成。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本院的方针、任务和发展方向;
(二)审议和批准本院章程;
(三)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增补调整理事、副理事长;
(四)决定名誉理事长和资深副理事长,聘请顾问;
(五)决定院长、副院长人选,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审议和通过本院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业务发展情况及财务预决算情况;
(七)审议和批准本院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撤销;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成员。遇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通信方式召开或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理事会届期为五年,届期满的一年为理事会换届年。由上一届理事会推举和决定下一届理事会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换届之年已年满八十周岁的,不再担任理事职务。

第四章  院务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本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本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院长、副院长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本院的日常工作,包括研究咨询及行政、人事、财务、后勤等其他业务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拟定本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基本管理制度的具体规章;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和调整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并对院长助理、内部机构和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聘任、解聘、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
(六)聘请特约研究员、资深研究员、客座研究员;
(七)提出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提出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建议;
(九)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对本院的日常工作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为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院务公开,本院设立院务会。院务会由院长办公会、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研究骨干组成,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择时召开。院务会对本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进行讨论和质询。院长办公会应当充分听取和参考院务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本院成立院职工代表会。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五章  学术咨询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院设立学术咨询委员会,其职责为:
(一)对涉及本院长远发展的研究方向和学术领域提供咨询和意见;
(二)对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的研究策论和课题提供学术咨询和意见;
(三)指导、推动本院研究咨询工作与学术交流合作;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术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院长(首席专家)兼任。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会议,商讨、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由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主要由外部知名专家学者、本院资深及主任研究员组成,年龄为七十周岁左右。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全成本核算制及与绩效相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院以特约制、客座制等方式,从国内外延聘专门人才从事本院的各项研究、咨询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院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第二十五条  本院的房产物业以及由院独资举办的事业统属于院的资产,资产收益纳入院的财务收入。
第二十六条  院长对理事会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理事会闭会期间,院长应当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向理事会成员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对院长及院长办公会执行理事会决议、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以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院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院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须在当地有关机关注册登记,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收自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理事会。